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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4:03:13 GMT
有消息称,一名员工在其社交网络(TikTok)上发布了同事模拟性行为的视频,其正当理由得到了验证[1]。当时,第二地区劳动法院的法官认为,鉴于申诉人行为的严重性,必须维持雇主所提出的正当理由。同样的道理,在第十八区地方劳动法院,一名工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诋毁同事形象的视频后,也无法撤销所申请的正当理由[2]。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工人是否能够在社交网络上自由表达他/她的意见,而这不一定会影响他们的雇佣合同?此外,工人在其社交网络上发布任何及所有内容的权利是否绝对基于言论自由? 这个话题是有争议的,毕竟根据 Data Lawyer Insights 进行的研究,目前国内有 157 个流程提到了“社交网络”和“正当理由解雇”这些词,所以增加了 45%与 2021 年相比,这种过程[3]。 事实上,如果言论自由确实是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就不能 电报号码数据 允许侵犯其他人平等的宪法权利。 岩石在这方面,Cynthia Campello、Dennis Verbicaro 和 Ney Maranhão [4]的教导是合适的: “当然,员工的个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根据劳动法,他们有义务遵守自己的行为限制,包括在社交网络上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形象。不应忘记, ,在许多情况下,工人也跨越了可以被定性为过错的限制,这些过错会受到制裁,甚至在《刑法典》第 482 条规定的详尽清单中包含正当理由的适用”。 毫无疑问,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5]。然而,一旦证实存在夸大事实,这一事实可能会对涉及工作环境的情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注意确保员工使用社交网络不会损害公司、任何其他同事或第三方的形象。 事实上,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攻击性和诽谤性内容不仅可能影响雇佣合同,请记住《劳动法综合法》第 482 条规定了采用正当理由的假设 [6 ],但也可能对其他法律领域产生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二区地方劳动法院在再次涉及社交网络TikTok上播放视频的案件中,不仅维持了撤销诉讼中提供的证词证据的劳动诉讼判决,而且还谴责工人进程及其证人因恶意诉讼而缴纳罚款[7]。在社交网络出版物中,这名工人和她的证人假设先前提出的索赔获胜,并以舞蹈庆祝,其消息标题如下:“我和我的朋友将起诉有毒公司”。 该案的评审小组认为,除了确认申诉人和证人之间的友谊之外,它还认为“这是针对该公司以及劳工法庭本身的一种滑稽且不必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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